因股民栾京海的一纸诉状,宝商集团1998年利润分配方案将暂缓实施。
栾京海认为,“宝商集团1998年度股东大会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据了解,宝商集团《公司章程》中,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七条规定,载有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之类的字样。查宝商集团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则称“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7人,持有和代表股份68432338股。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0人,代表股份32314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3%”;可以看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占宝商集团现有股份总数7474.98万股的91.55%。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虽仅15人未参加表决,却达3611.75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股数的52.78%。也就是说,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一半以上并未参加表决。
宝商集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是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看,股东之间在利润分配及资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上产生了较大分歧,按董事会提出的预案,为每10股送2股,派现1元。会上,有代表386.14万股持股数的部分股东提出了10股送2股转增8股的预案。但在表决时,对部分股东提出的预案,竟无一票赞成。可以看出,提出提案的部分股东已不再参与投票。这样,仅代表持股数不到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半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参与表决,并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而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宝商集团董事会提出的分配预案如欲通过,必须获得6843.23万股的2/3即4562.15万股的赞成票。
值得注意的是,未参与表决的虽仅15人,人均持股量却达240.78万股。从宝商集团股本结构看,第一大股东宝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仅持有9.92%的股份,募集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分别为1536和1596.93万股。第一大股东的意志如欲体现,必须充分地获得其他法人和内部职工股东的充分支持,同时也需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支持。宝商集团1998年利润分配方案会否维持现状,让我们拭目以待。